黃鏡諺副組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保育企劃組 回顧過去國家將林地與森林資源國有化的過程中,防堵與限制的法規不僅讓原民與山林關係疏離,也導致族人因採集資源動輒觸法,更衍生出層出不窮的盜伐案件,使部落族人與主管機關間衝突不斷。 然而,林業保育署的政策核心價值在於實現「永續山林」,其實與部落是一致的,惟缺乏合適的合作機制。機關意識到,環境破壞所反映的是社會經濟貧窮。為此,林業保育署決定重新調整政策腳步,將過往的限制利用,轉為鼓勵族人重建傳統山林知識體系,並結合現代科技打造永續的多元綠色森林產業。 林業保育署透過權力分享與責任分擔來落實公私實質共管,讓族人能透過山林獲得穩定收入,並自發性地守護山林,打造共享共榮的生命共同體。 |從對立到互信,林業署共管機制要點的推進歷程 為落實山林共管,林業保育署的共管機制歷經了多次重要變革。 在民95至民104年的前期階段,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雖與鄒族成立了全台第一個共管會,並訂定相關辦法,惟整體運作偏向「上對下」的政府主導模式,會議與議題皆由機關單向召開與設定,流於形式且僵化,難以真實反映部落訴求。 直到民107至民109年間,林業保育署修訂「林業保育署新版共管機制要點」,才真正將共管機制翻轉為「以原民為主體」之精神。要點明訂若原民部落或團體發起成立共管會,分署即須協助推動,代表需由部落會議推薦,且會議以部落提出之自然資源議題合作為導向,分署不得拒絕,會議之決議結果更具實質政策的拘束力。此外,共管範圍可跨不同分署轄區、不具排他性,亦無涉傳統領域的劃設。 為使共管機制更為完善,民114年推出的「林業保育署共管機制要點2.0」,特別強化「共管會」運作規範,增訂委員的性別平等比例、出缺補聘(派)及退場機制。現行的共管機制更走向「成立共管會」與「簽立行政契約」的雙軌並進模式,以「森林巡護」為主體,詳細規範了「共管行政契約」的訂約方式、內容、甄選、執行、終止或解約,乃至爭議處理方式及救濟途徑,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更具法律保障。若部落因故暫難成立共管會,也可直接透過行政契約進行森林巡護等實質合作,讓政策推動更具彈性且有據可循。 有關林業保育署共管機制的作業流程,大致可整理為三項制度。首先,若管理事務不涉及行政契約,屬一般共管事務,則提共管會討論決議,並據以執行。 其次,涉及行政契約的制度分為兩類,第一類為與林業保育署協力經營森林自然資源,即以共管機制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