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地研究員培訓課程記錄】107/05/18 認識東海岸山海環境資源與景觀管理的法制
講師:郭倩如 協理|行遠團隊
地點:東管處遊客中心藝文教室
#內政部營建署海岸管理專區 https://goo.gl/1zK691






●為何需要海岸管理法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 海岸線長達1千多公里;海岸地形多元變化,且海洋魚類種類約佔全球紀錄種類的1/10。
2. 沿海地區空間利用多元,各目的事業開發計畫未能整合考量海岸土地及資源之特性,使海岸資源維護、生態棲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土保安、原住民族權益等都面臨重大威脅。
●台灣海岸地區保護管理機制沿革-2015年以前
1.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
2. 花東沿海地區保護區計畫
●台灣海岸地區保護管理機制沿革
1. 沿海保護區計畫(參考性質的計畫)(1987)
2. 海岸法~三讀通過(2015)
3. 海岸範圍公告(2015)
4.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2017)
●守護海岸資源與環境景觀的重要工具-海岸管理法與海岸管理計畫
1. 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以零損失為目標)
2. 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景觀與視域
3. 因應災後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
4. 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權益
5. 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
●海岸地區如何劃?
1. 濱海陸地: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
2. 近岸海域: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30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3浬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底土
●海岸地區如何管理?
1.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架構:特定區位(申請許可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
2.特定區位特別關注事項:
(1)近岸海域:保障近岸海域之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
(2)海岸保護區: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規劃調和之土地使用,保育維護敏感地區棲地與環境完整性。
(3)海岸防護區: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等。
(4)潮間帶:確保潮間帶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
(5)重要海岸景觀區:管理維護海岸景觀資源。
(6)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確保公共通行權。
近年來,東海岸土地因開發計畫對於部落的破壞與衝擊,而成為部落與外界友人關切的議題。
海岸法與國土計畫法,與濕地法併稱「國土三法」,與東海岸夥伴們比較切身相關的是海岸法與國土計畫法,因應107/4/30全國國土計畫的發布、花蓮縣府與台東縣府陸續進行縣市國土計畫研擬作業,以及內政部也即將依海岸法公布海岸地區特定區位,與各位夥伴們一起認識這兩個攸關東海岸山海環境資源與景觀管理的法規與計畫。
【國土計畫法】 ************************
●土地環境的適地、適量、適性
◎適地:什麼範圍可以使用?
◎適量:使用強度為何?
◎適性:什麼使用行為可以使被允許?
●台灣國土空間新秩序
國土三法:溼地保育法(102年)、海岸管理法(104年)、國土計畫法(105年)。
●現行空間土地使用計畫管制體系
都市計畫土地: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等。
非都市土地:9種分區、18種用地。
國家公園土地: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為何大張旗鼓推動國土計畫?
極端氣候對土地、生物、人類帶來重大災害,加上現況編定、個案開發變更等問題,因此需由國土復育、計畫引導、提昇公民權利等向度進行國土計畫工作。
●未來國土計畫將取代區域計畫,劃設4大功能分區
現行:全國區域計畫 →(指導)→ 直轄縣市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土地、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
未來:全國國土計畫 →(指導)→ 直轄市國土計畫(國土保育地區(分4類)、海洋資源地區(分3類)、農業發展地區(分5類)、城鄉發展地區(分3類))
●什麼是國土功能分區?
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分成
1. 國土保育地區:保育及保安。(屬中央/上位管理)
2. 海洋資源地區:整合多元需求、永續利用。(屬中央/上位管理)
3. 農業發展地區:確保糧食安全。(屬縣市/直轄市層級)
4. 城鄉發展地區:集約發展、成長管理。(屬縣市/直轄市層級)
●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將為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基礎
依四種環境敏感類型(災害敏感、生態敏感、文化景觀敏感、資源利用敏感),劃分出四種類型的國土保育地區(詳見上課資料),大家可以利用網路平台查詢自己的生活領域裡是否有環境敏感地區。
●需要維護的國土區域有哪些?→→國土保育地區
第一類:自然環境、森林、水源、海岸資源
第二類:森林、易致災
第三類:國家公園
第四類:都市計畫區符合第一類條件者
※國土保育地區也能依照管制規則、主管機關同意、環境影響評估等方式進行利用。
●台11的海洋資源地區可以做哪些使用?
既有9類合法使用,仍可依原核准內容繼續使用
1.漁業資源利用
2.非生物資源利用(風力潮汐發電設施等)
3.海洋觀光遊憩
4.港埠航運
5.工程相關使用(海底電纜或管道、資料浮標站等)
6.海洋科研利用
7.環境廢棄物排放或處理
8.軍事及防救災相關使用
9.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辦理。
●農業發展地區怎麼用?糧食安全,市國家安全議題
1. 確保糧食安全
2. 優良農地保留做直接生產用地,避免興建相關設施
3. 其他農地可適度配合農業產銷需要,興建相關設施
4. 從事農業經營之居住需求或其他目的兼做居住功能者應屬「農發4」優先興建
●城鄉發展地區怎麼用?集約發展、成長管理
現行的土地使用管制:既有都市計畫地區、非都土地的工業區、非都土地的鄉村區、非都土地的特定專用區、非都土地鄉村區。
未來調整為:城鄉一、城鄉二-1、城鄉二-2、城鄉二-3、城鄉三等五類。
全國國土計畫僅訂原則,實際土地使用管制效力仍在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
●台11線上的非都市土地未來...?
鄉村區→城鄉發展區2-1、城鄉3(原住民族土地)、農發4
風景區→城鄉發展區2-2、2-3
森林區→國土保育區或農業發展區
●國土計畫法對原住民族土地之影響總整理
1.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納入全國國土計畫特定區域,做為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及各部門計畫之上位指導。
2.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依使用需求訂定合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 土地規劃系統垂直整合,都市計畫應按上位國土計畫(含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內容)之指導辦理。
4. 於國土計畫體系下,土地及地上物,受相關法令保障,並制定損害補償機制,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權益易亦受保障。
5. 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制定原住民族部落參與機制,保障原鄉環境生態及自然資源。
6. 保障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之權益,並於有安全之虞地區者研訂完善配套,兼顧原住民族居住權益及生命安全。
●何謂「原住民族土地」?
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基法)第2條第5款:「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現行規定)
在土海法完成前,原民會以「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12條作為現階段的暫時依據,據此展開傳統領域範圍的調查與確認。
●原基法「原住民族土地」之相關條文
原基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詳參閱上課資料)
◎適地:什麼範圍可以使用?
◎適量:使用強度為何?
◎適性:什麼使用行為可以使被允許?
●台灣國土空間新秩序
國土三法:溼地保育法(102年)、海岸管理法(104年)、國土計畫法(105年)。
●現行空間土地使用計畫管制體系
都市計畫土地: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等。
非都市土地:9種分區、18種用地。
國家公園土地: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為何大張旗鼓推動國土計畫?
極端氣候對土地、生物、人類帶來重大災害,加上現況編定、個案開發變更等問題,因此需由國土復育、計畫引導、提昇公民權利等向度進行國土計畫工作。
●未來國土計畫將取代區域計畫,劃設4大功能分區
現行:全國區域計畫 →(指導)→ 直轄縣市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土地、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
未來:全國國土計畫 →(指導)→ 直轄市國土計畫(國土保育地區(分4類)、海洋資源地區(分3類)、農業發展地區(分5類)、城鄉發展地區(分3類))
●什麼是國土功能分區?
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分成
1. 國土保育地區:保育及保安。(屬中央/上位管理)
2. 海洋資源地區:整合多元需求、永續利用。(屬中央/上位管理)
3. 農業發展地區:確保糧食安全。(屬縣市/直轄市層級)
4. 城鄉發展地區:集約發展、成長管理。(屬縣市/直轄市層級)
●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將為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基礎
依四種環境敏感類型(災害敏感、生態敏感、文化景觀敏感、資源利用敏感),劃分出四種類型的國土保育地區(詳見上課資料),大家可以利用網路平台查詢自己的生活領域裡是否有環境敏感地區。
●需要維護的國土區域有哪些?→→國土保育地區
第一類:自然環境、森林、水源、海岸資源
第二類:森林、易致災
第三類:國家公園
第四類:都市計畫區符合第一類條件者
※國土保育地區也能依照管制規則、主管機關同意、環境影響評估等方式進行利用。
●台11的海洋資源地區可以做哪些使用?
既有9類合法使用,仍可依原核准內容繼續使用
1.漁業資源利用
2.非生物資源利用(風力潮汐發電設施等)
3.海洋觀光遊憩
4.港埠航運
5.工程相關使用(海底電纜或管道、資料浮標站等)
6.海洋科研利用
7.環境廢棄物排放或處理
8.軍事及防救災相關使用
9.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辦理。
●農業發展地區怎麼用?糧食安全,市國家安全議題
1. 確保糧食安全
2. 優良農地保留做直接生產用地,避免興建相關設施
3. 其他農地可適度配合農業產銷需要,興建相關設施
4. 從事農業經營之居住需求或其他目的兼做居住功能者應屬「農發4」優先興建
●城鄉發展地區怎麼用?集約發展、成長管理
現行的土地使用管制:既有都市計畫地區、非都土地的工業區、非都土地的鄉村區、非都土地的特定專用區、非都土地鄉村區。
未來調整為:城鄉一、城鄉二-1、城鄉二-2、城鄉二-3、城鄉三等五類。
全國國土計畫僅訂原則,實際土地使用管制效力仍在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
●台11線上的非都市土地未來...?
鄉村區→城鄉發展區2-1、城鄉3(原住民族土地)、農發4
風景區→城鄉發展區2-2、2-3
森林區→國土保育區或農業發展區
●國土計畫法對原住民族土地之影響總整理
1.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納入全國國土計畫特定區域,做為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及各部門計畫之上位指導。
2.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依使用需求訂定合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 土地規劃系統垂直整合,都市計畫應按上位國土計畫(含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內容)之指導辦理。
4. 於國土計畫體系下,土地及地上物,受相關法令保障,並制定損害補償機制,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權益易亦受保障。
5. 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制定原住民族部落參與機制,保障原鄉環境生態及自然資源。
6. 保障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之權益,並於有安全之虞地區者研訂完善配套,兼顧原住民族居住權益及生命安全。
●何謂「原住民族土地」?
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基法)第2條第5款:「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現行規定)
在土海法完成前,原民會以「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12條作為現階段的暫時依據,據此展開傳統領域範圍的調查與確認。
●原基法「原住民族土地」之相關條文
原基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詳參閱上課資料)
【 海岸法 】************************
●為何需要海岸管理法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 海岸線長達1千多公里;海岸地形多元變化,且海洋魚類種類約佔全球紀錄種類的1/10。
2. 沿海地區空間利用多元,各目的事業開發計畫未能整合考量海岸土地及資源之特性,使海岸資源維護、生態棲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土保安、原住民族權益等都面臨重大威脅。
●台灣海岸地區保護管理機制沿革-2015年以前
1.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
2. 花東沿海地區保護區計畫
●台灣海岸地區保護管理機制沿革
1. 沿海保護區計畫(參考性質的計畫)(1987)
2. 海岸法~三讀通過(2015)
3. 海岸範圍公告(2015)
4.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2017)
●守護海岸資源與環境景觀的重要工具-海岸管理法與海岸管理計畫
1. 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以零損失為目標)
2. 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景觀與視域
3. 因應災後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
4. 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權益
5. 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
●海岸地區如何劃?
1. 濱海陸地: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
2. 近岸海域: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30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3浬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底土
●海岸地區如何管理?
1.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架構:特定區位(申請許可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
2.特定區位特別關注事項:
(1)近岸海域:保障近岸海域之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
(2)海岸保護區: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規劃調和之土地使用,保育維護敏感地區棲地與環境完整性。
(3)海岸防護區: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等。
(4)潮間帶:確保潮間帶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
(5)重要海岸景觀區:管理維護海岸景觀資源。
(6)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確保公共通行權。
●已公告(第一階段)之海岸保護區劃設依據及項目
第一階段之海岸保護區劃設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地質法、水利法、礦業法、自來水法、溫泉法、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育法、都市計畫法、發展觀光條例等法令相關規定進行劃設,請參閱本次課程上課資料。
●第二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中.....
1. 優先評估及劃設區位
(1)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
(2)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自然地形地貌地區
(3)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沿海保護區
2. 保護標的明確、區位仍須釐清之海岸潛在保護區
(1)海岸地質環境
(2)海岸特殊生態系
(3)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
(4)水產資源保育地區
●什麼是重要「海岸景觀區」?
1. 重要海岸景觀區
(1)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
(2)縣府訂定設計準則,規範配置、建築物及設施物高度、景觀要素
2. 文化景觀敏感區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地質法、國家公園法等劃設之
古蹟保存區、遺址、聚落保存區、重要聚落保存區、歷史建築、文化景觀保存區、地質敏感區、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與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等9類。
3. 景觀道路類:台11之道路邊界兩側一公里範圍內或至最近山稜線之範圍內,取範圍較小者。(與花東地區相關的景觀道路有:台11、台11甲、193縣道、花64瑞穗產業道路、台30玉長公路、台23東富公路)
●重要海岸景觀區都市設計準則
1. 重要海岸景觀區內之建築、開發及利用行為應考量周邊地區自然地景紋理、水文環境、植被生態、人文歷史等景觀要素,避免影響重要景觀設施或資源。
2. 距潮間帶最高潮線之一定範圍內陸地,應保留為海岸線退縮帶。
3.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兩側,自路權範圍往外退縮一定距離始得建築,並需留設為連貫的綠帶或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公眾通行使用。
4. 景觀道路兩側之建築基地,應規劃保留適當之「視覺景觀通透率」及「建築物棟距」,以維護後排建築物視覺景觀權益。
5.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向陸側以山脊線為界者,應維持山脈天際線景觀。
6. 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內之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型、外觀、色彩及材料,應與周邊環境相融合,其頂層部應避免突出或突兀設計,其附屬設施應遮蔽或修飾美化。
7. 重要海岸景觀區內之自然地景、獨特的地標、歷史文化資產及珍貴樹木應以原地保存為原則。珍貴樹木如有移植必要,應提具移植復育計畫經審查同意後為之。
●特定區位如何管理?/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特定區位許可機制
第一階段之海岸保護區劃設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地質法、水利法、礦業法、自來水法、溫泉法、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育法、都市計畫法、發展觀光條例等法令相關規定進行劃設,請參閱本次課程上課資料。
●第二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中.....
1. 優先評估及劃設區位
(1)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
(2)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自然地形地貌地區
(3)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沿海保護區
2. 保護標的明確、區位仍須釐清之海岸潛在保護區
(1)海岸地質環境
(2)海岸特殊生態系
(3)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
(4)水產資源保育地區
●什麼是重要「海岸景觀區」?
1. 重要海岸景觀區
(1)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
(2)縣府訂定設計準則,規範配置、建築物及設施物高度、景觀要素
2. 文化景觀敏感區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地質法、國家公園法等劃設之
古蹟保存區、遺址、聚落保存區、重要聚落保存區、歷史建築、文化景觀保存區、地質敏感區、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與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等9類。
3. 景觀道路類:台11之道路邊界兩側一公里範圍內或至最近山稜線之範圍內,取範圍較小者。(與花東地區相關的景觀道路有:台11、台11甲、193縣道、花64瑞穗產業道路、台30玉長公路、台23東富公路)
●重要海岸景觀區都市設計準則
1. 重要海岸景觀區內之建築、開發及利用行為應考量周邊地區自然地景紋理、水文環境、植被生態、人文歷史等景觀要素,避免影響重要景觀設施或資源。
2. 距潮間帶最高潮線之一定範圍內陸地,應保留為海岸線退縮帶。
3.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兩側,自路權範圍往外退縮一定距離始得建築,並需留設為連貫的綠帶或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公眾通行使用。
4. 景觀道路兩側之建築基地,應規劃保留適當之「視覺景觀通透率」及「建築物棟距」,以維護後排建築物視覺景觀權益。
5.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向陸側以山脊線為界者,應維持山脈天際線景觀。
6. 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內之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型、外觀、色彩及材料,應與周邊環境相融合,其頂層部應避免突出或突兀設計,其附屬設施應遮蔽或修飾美化。
7. 重要海岸景觀區內之自然地景、獨特的地標、歷史文化資產及珍貴樹木應以原地保存為原則。珍貴樹木如有移植必要,應提具移植復育計畫經審查同意後為之。
●特定區位如何管理?/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特定區位許可機制
對於一般居民的限制不大,主要是要管制大規模的開發,但比較需要注意的是高度與長度(累積長度)。並不是不能開發,而是需要通過審議程序並獲得許可。
1. 區位條件:近岸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1. 區位條件:近岸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2. 規模條件:
●面積:(1)濱海路地範圍內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1公頃、(2)於近岸海域範圍內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5公頃。
●長度:(1)濱海路地範圍內申請或累積利用長度達1㎞、(2)於近岸海域範圍內申請或累積利用長度達5 ㎞。
●高度:於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內申請建築或設置設施高度超過10.5公尺。
●樓地板面積: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達2,000㎡。
●改變:珊瑚礁、藻礁、海草床、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泥灘、礫灘、岩岸、崖岸、岬頭、紅樹林或海岸林等自然狀態:申請或累積面積達330㎡或長度達100M。
●使用性質特殊:排放放流水至潮間帶或近岸海域之興建工程、於近岸海域採取土石或礦物資源、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焚化廠。
3. 階段條件:
●開發利用:須申請開發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
●工程建設:須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工程建設許可。
●建築:須取得建造執照者。
4. 申請程序:請詳參閱本次課程上課資料。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佔性使用之管制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佔性使用,並禁止人為設施。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佔性使用,並禁止人為設施。
獨佔性的定義是「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一定期間或經常性,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若有需求,則需專案申請許可。
1. 公有或國有非公用自然沙灘,不得獨占使用應研議納入租約約定事項。
2. 新開發案件,應於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中敘明,是否符合「特殊性、必要性或區位無替代性」之認定原則。
3. 政府機關所辦理臨時性活動,承諾於活動結束後將恢復原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適度簡化其申請程序。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作業期程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作業期程
106年2月6日:公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06年也公告了特定區位:海岸地區、潮間帶。
預定108年2月公告「一級海岸保護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09年2月公告「海岸一級防護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海岸二級保護區」(直轄市、縣市政府)、110年2月公告「海岸二級防護區」(縣市政府)。
而上述各計畫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也需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公告,依原基法21條踐行諮商及同意權。
(詳細圖表說明請詳參閱本次課程上課資料)
●海岸管理法與國土計畫法的關係
海岸管理計畫與國土計畫的法規法令涉及非常多的層面,可以概分為「目的事業法令」、「地用管理」兩大類。
目的事業法令:與保育、復育及防護、經營管理與治理相關,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濕地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海岸管理法」等。
地用管理:即是以「國土計畫法」擬定各類環境敏感、地區之適地適性的土地利用原則。
(詳細圖表說明請詳參閱本次課程上課資料)
●國土計畫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如何銜接?
1. 各級國土計畫(縣市及全國)應檢視海岸地區之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檢討與檢視是否符合海岸地區之保護原則、防護原則、海岸永續利用原則。
2.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重要海岸景觀區」應納入相關都市設計準則。
3. 配合陸續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所訂定「禁止及相容之使用」內容,適時修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4.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避免於海岸地區規劃新建廢棄物掩埋場
(詳細圖表說明請詳參閱本次課程上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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