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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交流分享會】活動紀要(2)共學討論

 時間:113/11/22(五)10:00~16:00

地點:成功海銀行

邀請與會來賓:

(1)培力部落(港口部落、奇美部落、重安部落、石雨傘聚落、比西里岸部落、都歷部落、東河部落、都蘭部落)

(2)東管處同仁

(3)學者與業師: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Awi Mona教授兼系主任、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羅惠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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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階段討論:【環境共好公私觀點分享】

由與會部落代表以及東管處部落窗口各科室代表,分別組成「部落組」及「公部門組」二組,針對以下3項議題進行觀點討論與整合分享;各項議題含20分鐘組內討論與整理、及各組5分鐘發表。

1.議題一:誰能夠代表部落?

1)部落組綜整內容

A-1.你心目中覺得部落代表的人任務和責任為何?

.部落代表的定義:可以是一個與傳統制度連結的組織;也可以是對分工有共識,有各自分工的一群人。

.需要負責溝通、協調並充分了解部落文化傳統,能夠善用資源創造部落最大效益,並為部落未來走向負責。

A-2.要成為部落的代表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定要居住在部落。

.需具備領導力、容許不同意見表達、善於傾聽、積極主動參與的同時也允許他人參與。

.熱情、口才好、具有說服力。

B-1.如何決定具有公信力的部落代表人或組織?

.透過傳統階級組織決定。

.以原民會認定的部落公共事務決策機制—部落會議投票決定,然部落會議的幹部組成必須與傳統組織結合。需有傳統組織的力量約束,以確保部落人口結構改變時,此機制仍以部落為主體。

結論:

.部落的代表需居住在部落。

.部落代表的產生,其決策應以部落為主體,並在現有法律認定體制內與部落傳統決策機制中取得平衡;產生過程與應盡義務需與內部獲得共識。

2)東管處組-1綜整內容

A-1.如何判斷該組織、人員具代表性?

討論過程中先提出不同的身份類型,在依其特性進行初步分類,如下說明:

法律制度下的組織,如部落主席、社區發展協會、村里長、議員代表等。

部落傳統制度下的延伸,如頭目、耆老、家族、部落精神領袖、年齡階級、宗教領袖、巫師、祖靈等。

NGO/NPO等因議題行動匯聚能量而組成的法人組織,或是相關社團。

仕紳賢達,如校長、教師,或是於外地有所成就的人(例如旅居其他縣市的原住民議員)、藝術文化產業代表以及對傳統資源理解度、掌握度高的人。

A-2.若要達到有效溝通如何判斷應該要找誰?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具有社會影響力

願意作為與公部門溝通的橋樑

結論:

依據部落組織特性,找尋合適的討論對象,其身分別可能是單一組織或是多元身份,但最重要的必要條件為具有社會影響力以及願意作為與公部門溝通的橋樑。更重要的是要有熱情、願意去行動。

3)東管處組-2綜整內容

A-1.如何判斷該組織、人員具代表性?

.能夠協助部落訂定共識或方式。

.依各個部落條件不同,可能是部落會議主席、協會或團體組織、年齡階級老中青、村里長、當地大家族,甚至是在地熱心人士。

A-2.若要達到有效溝通如何判斷應該要找誰?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部落具有執行力之人。

.相關議題之利害關係人。

.依族群特性,部落裡有聲望之家族或推派之人。

結論:

在尋找部落代表人員或組織前,應先參考以下步驟:

.若部落組織完整:先確認該族群特性為何;該族群如何共識及認同部落內組織;循法律所認定的對象。

.若組織較不完整(如石雨傘):找尋議題關鍵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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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議題二:何種合作方式才能兼顧部落與公部門雙方的權益?

1)部落組綜整內容

Q1.你心目中理想的「合作」長甚麼樣子?

.應以部落需求為主,以部落為主體進行合理的協商,並提供資源、人力等協助。

.各方案及決策過程需多方、多群體充分溝通討論達成共識後進行。

.過程中有專業協力輔助達成目標。

Q2.如果要彼此合作,部落/管處最在意的事情是什麼?

.對環境、各項計畫執行亦或是以部落為主體的利益都能夠「永續」。

.建立彼此合作互信基礎與有效溝通,過程中的資訊應平等公開,並確保對資訊傳達與理解一致。

.公部門的橫向溝通(協調)能力,避免部落需要重複分頭協調。

.以部落為主體,考量部落整體利益為優先。

Q3. 對部落/管處來說,還未能形成合作的原因是什麼?

.對於「合作」的定義及概念理解程度有落差,不確定什麼才算是「合作」。

.部落與當代組織和文化的討論方式尚未找出平衡,且未發展出成熟的討論模式。

.部落內部的行政能力未能跟上與公部門合作的程度,因此需要行政協力縮減合作的門檻。

.公部門與部落過往合作不愉快或有未竟之事應先解決和解,才有辦法再談「合作」。

結論:

.與部落合作的基礎,需以部落為主體,依部落需求提供相對應的資源、人力及專業協力。

.合作需建立在「永續」、「認知一致」及「合理協商」下進行。

.降低行政門檻、取得彼此溝通信任感及建立成熟的討論模式。

2)東管處組-1綜整內容

Q1.你心目中理想的「合作」長甚麼樣子?

滿足雙方的目標與需求,互惠的合作模式。

由部落提出自身需求與想法,管處作為資源提供與支持角色。

雙方共同執行,部落作為主要執行者,管處提供行政協作。

合作過程中,管處作為陪力與轉譯者,協助釐清需求與資源轉介。

Q2.如果要彼此合作,部落/管處最在意的事情是什麼?

部落自主的延續性

資源分配均衡

合作過程中維持和諧,雙方達成共識並完成彼此的承諾。

找不到具部落代表性的對象,無法彙整部落其他夥伴的聲音。

Q3.對部落/管處來說,還未能形成合作的原因是什麼?

公部門資源與部落期待不符,應是未能形成合作的主因。

計畫期程與部落生活無法搭接,或是不了解部落的決策模式,無論是硬著執行或是無法執行,皆有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人力資源的流失(部落與管處均有此種困境)

結論:

就公部門觀點與立場,在資源投入前,期待部落能先提出自身的想法與需求,公部門可作為培力與轉譯者,過程中由部落提出自身的需求與期待,公部門協助釐清與資源轉介,提高資源的吻合度,理想狀態是滿足雙方的目標與需求的互惠關係;在執行過程中,部落作為主要的執行者,公部門提供行政支援,雙方透過溝通討論,確保過程中能有共識、保持和諧、完成彼此承諾,而在資源投入後,亦期待部落的自主性能持續延伸政策的效益。

3)東管處組-2綜整內容

Q1.你心目中理想的「合作」長甚麼樣子?

.以公部門的角度,應依契約規定執行。

.能形成共同討論的平台;部落內部能夠形成共識,再逐步形成公私部落間的共識。

Q2.如果要彼此合作,部落/管處最在意的事情是什麼?

.部落的執行進度、主動性及可行性(包括合法性、經費等)

.部落需具備行政能力之人才

Q3.對部落/管處來說,還未能形成合作的原因是什麼?

.每個部落的討論節奏都不同,可能導致部落的共識未能形成。

.公私部門彼此的信任感不足。

.公私部門間的權利及義務不清楚;資訊亦不平等。

.部落內缺乏具備行政能力之人。

.部落組織自主性不足。

.部落擔心與風管處合作後會變得太觀光化,擔心傳統文化受影響而失去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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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議題三:最希望跟管處/部落合作的事情是什麼?

1)部落組

.建立服務性軟體,提供散客深度走進部落的觀光列車。

.成立海洋環境教室進行山川、海、魚種的復育等生態調查監測。

.傳統植物復育。

.遊憩據點回復傳統地名。

.長期(永續)培力計畫,包含培力族人生態監測、水域遊憩管理人才、文化與專業行政能力、規劃設計前期討論建立及遊程進階與商品研發等。

.各部落案例交流。

.硬體建設的資源,包含古道挖掘與修復、部落公共環境整理及景觀設計、部落文物館、1040海灣認養計畫、海灣步道與海邊部落市集等。

.提供行政人力支援及窗口協調。

結論:

.提供不同客群多元體驗部落的方式。

.藉由硬體設施或軟體技術等不同面向的資源協助部落生態復育、環境建立、觀光發展。

.長期(永續)的培力計畫持續建構部落各項自主監測、遊憩管理、文化及各種專業能力培養。

2)東管處組-1

期待針對旅遊服務與遊程設計持續深化,由部落提供在地觀點與發展構想,雙方共同繪製永續藍圖,以達文化保存與永續旅遊推展,公部門政策資源協力、部落作為在地的支持力量與自主經營的合作模式。

3)東管處組-2

.對部落的許願:希望部落能培育經商奇才,補足公部門對於經商相關概念與想法的不足;東海岸沿線部落能夠形成公用人才,部落甚至能夠發展自己的營造業;部落有自己的旅行社。

.據點建設關係部落之營運團隊能夠自主經營及管理

.戀愛巴士(對象為45歲以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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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階段討論:【公私一起環境共好分組討論與發表】

以討論公私合作模式為目標,就目前東海岸觀光發展所涉之兩大類場域,由水域遊憩、據點建設之關係部落與東管處同仁,分別組成「水域遊憩組」(所涉部落為港口、石雨傘、比西里岸、都歷部落)、「據點建設組-1」(所涉部落為奇美、重安部落)、及「據點建設組-2」(所涉部落為東河、都蘭部落),分組討論以下4項議題。其中,第1-3項議題之討論時間共計45分鐘、各組發表時間各10分鐘,第4項議題討論時間30分鐘、各組發表時間各10分鐘。

1.議題一:水域/據點經營管理願景是什麼?

1)水域遊憩組

.由管處為主召集,創造管處、部落及商家三方的討論機會,共同商討擬定水域使用及遊客行為準則,以減少水域因遊憩行為而造成環境破壞。

.劃設水域行為使用分區並建立管理機制。

.由專業者設計並輔導部落執行生態監測機制,同時可增加部落對環境的使命感。

.發展以尊重在地文化及生態為前提的經濟活動並可以謀生。

.觀光發展、生態保育及傳統領域(海域)的環境彼此之達到平衡。

.觀光客與外來業者可以尊重在地文化並提升觀光素質。

.水域環境應以部落文化的方式呈現該地方的特色。

結論:

.透過管處召集各水域遊憩操作群體,建立水域使用行為分區管制、遊客行為準則等維護水域環境。

.除搭配部落自主生態監測、環境保育、水域事業經營管理外,應尊重在地文化、既有生態樣貌及以部落文化呈現地方特色。

2)據點建設組-1

奇美據點:

管處與部落彼此分工,管處協助硬體空間建設(祭場、青年會所、中繼點涼亭),部落作為軟體與空間經營主體。

主要透過文化泛舟、草藥體驗、山林餐桌等深度體驗方式來推展部落文化旅遊。

另以體驗共識營的方式,包含國小、高中、大學的不同年齡對象需求來設計體驗方式,進行部落文化傳承。

重安部落:

作為原民處共管計畫示範部落,透過部落資源盤點發展山林導覽、草木探索等體驗遊程,更進一步於遊程體驗中釐清與盤點部落空間使用需求與經營量能,逐步延伸產業發展的可能性並藉此吸引部落青年回流。

3)據點建設組-2

以都蘭鼻據點為例:

透過據點經營培訓專業人才,並照顧與支持族人的生計。

尊重與體現在地部落文化價值。

部落文化資源優勢如何展現及旅遊服務如何提供。

遊憩與部落生活區域不互相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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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議題二:水域/據點經營管理事項?

1)水域遊憩組

.在既有規範下,水域遊憩業者需依法保險、合法經營、具備教練執照、專業水下設備與救生人員資格之外,應約束業者善盡環境保育的責任。

.應理解水域活動多樣性,進行水域遊憩行為管制前,需明確定義水域遊憩行為內涵(如戲水非屬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對象及行為。

.思考依法(如海洋保育指引)資源使用設置海洋保育期 / 海洋休息期間,以提供環境休養生息期的可行性。當部落執行水域遊憩行為管理時,需有法源依據以完整執行海洋保育指引。

.建議應進行整年度的水域調查,包含時間、空間及型態,並盤點破壞事件以從源頭開始減少環境破壞。

.水域使用行為重疊造成之安全問題。

.特殊物種、保育區之進行分區管理及引導。

結論:

.水域遊憩操作應符合水域遊憩管理辦法。

.水域活動多樣性的定義應明確。

.透過各面向監測與水域調查建立資料庫,適時設置海洋環境的休息期,達成永續資源的管理。

2)據點建設組-1

奇美據點:

以遊程體驗為主,由部落提供餐食、接駁與住宿服務,以秀姑巒溪遊客中心作為接駁點,住宿因山坡地以及地震帶週邊禁建之限制,僅能以小規模方式逐步發展,原則以露營為主,後續據點建設須納入露營區的空間分區規劃。

重安部落:

目前以新都威段 777地號作為主要經營區塊,發展休閒農業園區。

以山、川、海作為經營主軸,細項包含:微型露營區、養蜂、咖啡產業、桂竹林復育、都威溪護魚區、年齡組織訓練營以及重要海域資源復育。

3)據點建設組-2

以都蘭鼻據點為例:

依經營項目進行專才盤點及進一步培力,並分階段落實;其經營項目包括遊客服務、藝文展演、停車場、遊程解說導覽服務、園區設施維護管理等。

確認部落傳統文化資源後(包括能否穩定供應)進行展現該文化特色之產品開發,如目前正透過樹皮結合燈具的文創商品開發與產銷班培力,傳承樹皮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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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議題三:水域/據點經營管理事項內的角色與分工?

1)水域遊憩組

.生態監測由部落主動提供相關物種資訊給管處進行協力調查建立監測資料庫,或就生態監測需求向管處提案。專業團隊需將監測技術交付部落繼續執行。

.業者操作水域遊憩行為時同時需善盡教育、規範遊客的義務。

.水域經營管理應由在地協會、水域業者、在地居民及公部門形成相互通報的網絡彼此共同合作。(如駐位警隨時掌握水域狀況、遇臨時狀況可找海巡單位、平時潛水教練可協助訓練部落夥伴等等。)

.因救生證照期限短,金額高,且需多次複訓,公部門可協助維持水域遊憩証照培力之頻率。

.部落內部應成立可自主經營的巡守隊。

結論:

.管處提供調查資與第三方專業團隊協助部落自主監測、建立海洋資源資料庫。

.組成在地水域經營管理聯盟就各自能力範圍內共同維護海洋環境。

2)據點建設組-1

奇美據點:

55歲作為主要執行階級,以部落年齡階級而言為第15級,部落視其為意見領袖,籌劃彙整與決策後發布命令,其他族人配合執行。

重安部落:

組成12人共管小組,各有不同的任務分組,包括海派遊程、文化傳承體驗、共同林農產業、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等,於部落會議中報備相關執行工作後,由部落會議授權共管小組執行。

共管小組的任務執行原則由該組核心組員分工去執行,其他成員可自行依可負擔的時間去投入協助。

3)據點建設組-2

以都蘭鼻據點為例:

․據點經營管理可分為經營主體(尚未明確;可能是阿度蘭阿美斯文化協進會、都蘭國、或其他組織)+合作夥伴-東管處+外部協力團隊+部落傳統年齡組織

․建議東管處可針對都蘭鼻據點經營作經驗分享,如相對規模之案例分享及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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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議題四:針對第一階段之議題二所指認未能形成合作的原因尋找解方。

1)水域遊憩組

【契約關係以外可運作的模式,對應部落文化習性(除了委外、出租等契約關係外)

.可透過公正的第三方為媒介來達成合作關係。

.效仿部落守望相助人情壓力、互相監督的精神與文化建立契約合作的關係。

.用比賽、檢核等機制來轉化部落的榮譽制度,頒發獎品(日常生活用品)提高與部落合作的成功機率。

.轉化部落換工、義務勞動(志工、義工)的概念促成合作的可能性。

.需提升部落在環境教育的推動及公共參與的責任。

結論:

.提供第三方專業團隊協力輔導減少管處與部落合作上的阻力。

.轉化部落的社會文化習性(守望相助、部落榮譽制度、義務勞動)建立契約合作關係。

2)據點建設組-1

議題:如何克服人力(人才)流失的問題,達到合作的永續

從人才流失的原因分析切入,指認人才流失的原因,希望能透過增加誘因,解決人力流失的問題。

從公部門工作的角度切入,在選擇分發單位,會選擇優先選擇中央單位、再者評估條件是離家近,而薪資結構與加給也因不同的單位有所差異。

期待透過快速發展微型產業,增加工作機會,也吸引人才回流,或增加外援。

因著部落文化傳承失去共識,部落內部無凝聚力,導致人才外流;也因著文化認同與流失的危機感,肩負文化復振、榮耀與使命感,而回到部落,發揮所長與在地優勢。

透過長期計畫資源支持與陪伴部落所延伸的情感連結,因此決定留在部落深耕地方。

以不同關係建立在地連結,如婚姻關係等,留住人才。

吸引人才回流的理想狀態是同時兼顧在地性、理想性之外,同時也保有生活品質。

3)據點建設組-2

以東河部落為例:

現況:部落尚未有傳統組織處理祭儀以外的事務,亦習慣將公共事務交由村長處理。

可能的解方:先從東河部落的特定議題切入(如生態調查、文化成長營、馬武窟溪傳統地名調查等議題),再從議題找關係社群進一步討論,逐步凝聚關心議題的人與社群。需時時間的推進與共識的積累,可能可以解決現況尚未有組織處理公共事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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