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2024的文章

【113年交流分享會】活動紀要(2)共學討論

 時 間: 113/11/22 (五) 10:00~16:00 地點:成功海銀行 邀請與會來賓: (1)培力部落(港口部落、奇美部落、重安部落、石雨傘聚落、比西里岸部落、都歷部落、東河部落、都蘭部落) (2)東管處同仁 (3)學者與業師: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 Awi Mona 教授兼系主任、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 羅惠馨律師 //////////////////////////////////// (二)第一階段討論:【環境共好公私觀點分享】 由與會部落代表以及東管處部落窗口各科室代表,分別組成「部落組」及「公部門組」二組,針對以下 3 項議題進行觀點討論與整合分享;各項議題含 20 分鐘組內討論與整理、及各組 5 分鐘發表。 1. 議題一:誰能夠代表部落? ( 1 )部落組綜整內容 A-1. 你心目中覺得部落代表的人任務和責任為何 ? .部落代表的定義:可以是一個與傳統制度連結的組織;也可以是對分工有共識,有各自分工的一群人。 .需要負責溝通、協調並充分了解部落文化傳統,能夠善用資源創造部落最大效益,並為部落未來走向負責。 A-2. 要成為部落的代表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 .一定要居住在部落。 .需具備領導力、容許不同意見表達、善於傾聽、積極主動參與的同時也允許他人參與。 .熱情、口才好、具有說服力。 B-1. 如何決定具有公信力的部落代表人或組織 ? .透過傳統階級組織決定。 .以原民會認定的部落公共事務決策機制—部落會議投票決定,然部落會議的幹部組成必須與傳統組織結合。需有傳統組織的力量約束,以確保部落人口結構改變時,此機制仍以部落為主體。 結論: .部落的代表需居住在部落。 .部落代表的產生,其決策應以部落為主體,並在現有法律認定體制內與部落傳統決策機制中取得平衡;產生過程與應盡義務需與內部獲得共識。 ( 2 )東管處組 -1 綜整內容 A-1. 如何判斷該組織、人員具代表性? 討論過程中先提出不同的身份類型,在依其特性進行初步分類,如下說明: . 法律制度下的組織,如部落主席、社區發展協會、村里長、議員代表 … 等。 . 部落傳統制度下的延伸,如頭目、耆老、家族、部落精神領袖、年齡階級、宗教領袖、巫師、祖靈 … 等。 . NGO/NPO 等因議題行動匯聚能量而組成的法人組織,或是相關社團。 . 仕紳賢達,如...

【113年交流分享會】活動紀要(1)講師分享

時 間: 113/11/22 (五) 10:00~16:00 地點:成功海銀行 邀請與會來賓: (1)培力部落(港口部落、奇美部落、重安部落、石雨傘聚落、比西里岸部落、都歷部落、東河部落、都蘭部落) (2)東管處同仁 (3)學者與業師: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 Awi Mona 教授兼系主任、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 羅惠馨律師 講師講義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AD7K3h0qBsGF3ujtovpQqJOwX5eZJfME?usp=drive_link //////////////////////////////////// 本次交流分享會以「環境共好」為主題,邀請兩位與會業師學者作開場分享,再進行兩階段分 組討論,最後邀請與會業師學者及東管處處長回饋與建議。 (一)【如何牽起你的手?政府與部落的共好模式建構】議題分享 1.講師: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 Awi Mona 教授兼系主任 【邁向原住民族自治的嘗試】 ( 1 )共管應由兩方 ( 公部門與部落 ) 共同參與。而部落參與公共事務,需從原住民族自治談起,當有完整且符合部落組織型態、運作模式及對外代表機制時,也才有機會以對等公平的立場討論共管。 ( 2 )「原住民族自治」經常被部分政府部門視為與爭權奪利具有負面影響的用詞,然其面向多元,本日主要探討當部落想對事物擁有決定權、規劃權及其他想法時,無論是共管、諮商同意或是其他原住民族權利主張,其前提需建立於部落組織完整 。 【原住民族與國家互動的過程】 . 1980~2000 年第一次原住民族運動,憲法修正原住民族正名相關條文。 . 2000~2008 年第二次原住民族運動,促成原住民族基本法,開啟原住民族法律的立法,並影響政策發展。 . 2016 年 - 第三波原住民族運動,關注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 ( 1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發展與演變深深影響每一位原住民,並開始思考身為一位原住民當在生活周遭遇見權利 / 利益受損或是政府部門做的不夠完善時,若能連結到與原基法有關,也代表著權利意識與主張已日益成熟。 ( 2 )這三波原住民族運動促成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誕生,此法律關注許多面向,其中最核心的議題為原住民地位的政治參與,包含自治、共管、公法人等等。然而現有權利皆是政府單方面由上而下下放權力...

培訓課程:【部落與公部門共好經營管理模式】

時間 : 113/09/21(六)09:30~12:30 地點 :  東管處行政中心餐廳 講師 : 蔡政良 |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館長、臺東大學南島文化中心南島文化博士班教授 //////////////////////////////////// 課程概述: 東管處近年積極推動多個據點建設計畫,各個計畫的形成與經營管理有賴與關係部落、社群、業者密切的溝通,釐清使用者需求,以藉此能與在地部落共好發展。 除了出租及委託經營兩種現行管理辦法外,期待尋求一個具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共管精神、並能維護公部門與部落雙方權益的管理辦法,使管理處藉此建立法治化行動,以確保據點經營的穩定性。於此同時,據點建設所在的關係部落、關係社群、業者也應同步做好相關準備,以求能夠在健全的組織能量下,與公部門攜手共創據點發展的地方共好。 邀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蔡政良館長,用深入淺出的方式聊聊都蘭部落與退輔會、東管處共同合作的實務案例、以及其背後的價值觀與邏輯,在輕鬆的氣氛下與駐地研究員部落夥伴及管理處同仁交流,也做為未來推動相關管理辦法法制化的參考基礎。 //////////////////////////////////// 【主題一:開場大哉問】 Q1. 現場夥伴自身部落是否為一個部落?以及如何定義是與否? Q2. 部落內的社群組織與人力狀況為何? Q3. 部落、社群內部,如何處理公共事務?包含日常或祭典等事務。 Q4. 目前所知,部落內有哪一些已知公部門所管土地? Q5. 目前部落遇到的最大問題為何? 小結: ( 1 )部落共通的議題,人很少、但組織很大(分歧),而各部落環境資訊的地方知識也缺乏讓相關主管機關認知以運用到相關業務推動的機會。過去都蘭也曾有很多組織,但慢慢找出應對策略,而背後均為政治經濟的運作邏輯。 ( 2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不以行政機關有否公告為原則,而是部落有沒有公告為原則(參酌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都蘭部落利用過去持續累積的傳統領域相關調查成果,於 108 年自主宣告傳統領域範圍。 ( 3 )過去年齡階級應該是要處理公共事務的,但現在多為僅處理豐年祭等祭儀事宜。   【主題二:都蘭與公部門的合作經驗分享】 1. 都蘭如何與退輔會合作? ( 1 )緣起永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