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 113/11/22 (五) 10:00~16:00 地點:成功海銀行 邀請與會來賓: (1)培力部落(港口部落、奇美部落、重安部落、石雨傘聚落、比西里岸部落、都歷部落、東河部落、都蘭部落) (2)東管處同仁 (3)學者與業師: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 Awi Mona 教授兼系主任、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 羅惠馨律師 //////////////////////////////////// (二)第一階段討論:【環境共好公私觀點分享】 由與會部落代表以及東管處部落窗口各科室代表,分別組成「部落組」及「公部門組」二組,針對以下 3 項議題進行觀點討論與整合分享;各項議題含 20 分鐘組內討論與整理、及各組 5 分鐘發表。 1. 議題一:誰能夠代表部落? ( 1 )部落組綜整內容 A-1. 你心目中覺得部落代表的人任務和責任為何 ? .部落代表的定義:可以是一個與傳統制度連結的組織;也可以是對分工有共識,有各自分工的一群人。 .需要負責溝通、協調並充分了解部落文化傳統,能夠善用資源創造部落最大效益,並為部落未來走向負責。 A-2. 要成為部落的代表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 .一定要居住在部落。 .需具備領導力、容許不同意見表達、善於傾聽、積極主動參與的同時也允許他人參與。 .熱情、口才好、具有說服力。 B-1. 如何決定具有公信力的部落代表人或組織 ? .透過傳統階級組織決定。 .以原民會認定的部落公共事務決策機制—部落會議投票決定,然部落會議的幹部組成必須與傳統組織結合。需有傳統組織的力量約束,以確保部落人口結構改變時,此機制仍以部落為主體。 結論: .部落的代表需居住在部落。 .部落代表的產生,其決策應以部落為主體,並在現有法律認定體制內與部落傳統決策機制中取得平衡;產生過程與應盡義務需與內部獲得共識。 ( 2 )東管處組 -1 綜整內容 A-1. 如何判斷該組織、人員具代表性? 討論過程中先提出不同的身份類型,在依其特性進行初步分類,如下說明: . 法律制度下的組織,如部落主席、社區發展協會、村里長、議員代表 … 等。 . 部落傳統制度下的延伸,如頭目、耆老、家族、部落精神領袖、年齡階級、宗教領袖、巫師、祖靈 … 等。 . NGO/NPO 等因議題行動匯聚能量而組成的法人組織,或是相關社團。 . 仕紳賢達,如...